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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中午在公司食堂吃饭摔倒受伤,算工伤吗?

2021-06-09 次浏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中午吃饭没在工作场所内,与工作职责无关,但吃饭是为了下午的工作做准备,是否应当认定为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若是在吃饭过程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张伟是某机电公司员工,某天中午11点50分去公司食堂就餐期间,在食堂地上踩了没被打扫的粥和豆浆,不慎摔倒,造成左侧股骨颈骨折。
经过治疗后,公司为张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之后张伟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员工认定工伤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高院再审,最终法院认定张伟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法院认为,职工就餐完毕之后,基本上就要继续投入到工作中,因此,张伟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
公司食堂作为专门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饮食的附属场所,处在公司有效管理的区域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在公司食堂就餐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该就餐行为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故可以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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