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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被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能否解除合同?

2022-07-04 次浏览

启动“两次不能胜任解雇”程序的的第一个法律前提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实现两次不能胜任解雇,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何谓不能胜任”?而这也是两次不能胜任解雇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核心争议之一。

目前对“不能胜任工作”进行明确解释的规定见之于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这个高度,在人事管理中,具体可以体现为:经双方确认的录用条件说明或岗位职责描述等。

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资格及证书、应当具备的经验和技能和应当具备的工作态度等等。为行文简便,笔者将“是否胜任工作的参照线”,简化为“胜任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胜任标准的审查,通常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

1、就“胜任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达成合意?

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司法审查相对简单。而若双方没有达成合意,那么,用人单位最低限度的举证,应当能够证明其“胜任标准”已经告知劳动者。

2、“胜任标准”是否具体明确?

由于胜任标准确定后,是否符合胜任标准,存在客观公平的考核要求。

因此,胜任标准应当尽可能量化或者可行为化,从而增强“胜任标准”的可衡量性。

用人单位应避免使用抽象的标准,如“忠诚度”或“诚实性”等。

在劳动争议实务中,量化或行为化标准较易获得司法认可,相反,无法量化或行为化的主观评估往往难以被司法采纳。

因此用人单位应尽量就“胜任标准”列明具体的任务和数量、具体各项指标的要求 。

3、“胜任标准“是否合理?

对此,法律内在的逻辑是,两次不能胜任不能被用人单位作为随意解雇的工具,因此,司法有必要对“胜任标准”的合理性予以审查。实务中,如果胜任标准经双方确认,则出于对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权以及双方合意的尊重,司法审查是有限的,除非明显不合理,否则法院均予以尊重。反之,“胜任标准”将面临全面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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