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项文衫于1994年即在某用人单位工作,2019年12月14日,用人单位负责人通知项文衫:“下周起不用在这里上班了,不在这里工作了,工作进行到本周五”。
项文衫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750元。
项文衫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25个月标准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50*25*2=137500元。
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750元。项文衫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第二款第一项,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本案中,项文衫的劳动关系主体由原设备监督所变更为用人单位,但其始终在基地从事同样岗位工作,故原审法院认定项文衫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连续计算其工作年限并无不当。
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7500元。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