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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很难,但如下四种较为极端的可能性
一、增加劳动者的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此情形下双封顶,虽然基数升高了,但12个月封顶,对于一些超过12年的员工,就非常不利,但这种情况下,也仅限于工龄长、工资高的员工才有意义;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因为住房公积金可以按工资的5-12%,有些单位为出于给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或避税等原因,将部分应发当公积金发放,也降低了基数。但此情形下,企业可能更得不偿失;
三、发放现金工资。此情形下,实质上没有降低,但员工却无法举证。不过对于一些大企业来讲基本不可能,小企业的操作也非常麻烦。
四、降低离职前的工资。无合法合理的理由情形下,劳动者可要求补足工资差额,实质上可行性也不大。
还有人认为,可以停工停产,然后自然降低基数,这个观点也不可行。
参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已废止,但在无另行规定时,仍应参考)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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