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员工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己开办同类业务的公司。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升,竞业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高,一些劳动者会借助亲友的名义来进行实际的竞业行为。
员工的亲友,并不属于企业的劳动者,亦不负有保密义务,企业以此来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一般难以获得支持。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亲友与员工的关系远近、亲友的工作经历、知识技能情况、相关竞业行为的产生和持续时间等,来判定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若涉密员工亲属毫无相关的工作、学习经验,创立竞业公司,就可能判定为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章成功(化名)2006年12月进入上海某制药技术设备公司,2012年12月,制药公司与章成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10月,章成功被任命为某事业部副总经理,全面负责该事业部产品线开发管理;售前技术支持;售后工艺技术执行等。
制药公司与章成功签订《员工竞业限制协议》,载明:章成功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2年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禁止从事、自营、受第三方聘用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章成功违反协议规定的,除了退还已领取的经济补偿外,还应向公司支付本协议本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总额×200%,造成公司实际损失的,公司还可就该实际损失高出违约金部分对章成功进行追偿。
2017年8月,章成功离职,制药公司向其出具《员工竞业限制义务告知函》,告知章成功离职两年内必须严格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将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1111元/月。
2018年7月,制药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章成功停止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373332元、违约金1493328元、经济损失赔偿182000元。
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制药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章成功妻子谢某于2017年7月与案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W公司的股权,自2017年8月9日开始谢某成为该公司唯一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该状态持续至2018年9月。
W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从事生物、医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等,与制药公司均属医药行业,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来看,双方应当构成竞争。
法院认为,章成功与医药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章成功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章成功虽辩解谢某医药公司无任何关系,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并未约定章成功的配偶同样存在竞业限制义务,法律亦未规定可以对家属同时进行竞业限制。
但章成功本人长期从事医药行业工作,其配偶谢某未从事过生物、医药行业工作、根本不懂生物医药,却受让同属医药行业、公司名称涉及“生物科技”的W公司的全部股份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行为,足以引发合理怀疑,故法院基于此事实,结合章成功与谢某之间系夫妻关系、医药公司与W公司经营范围重叠明显之事实,认定章成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章成功返还制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373332元,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继续履行《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