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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期间,南宫宏到用人单位承建的村组路面硬化工程项目部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其担任测量技术员职务,项目完工后,双方就工资结算发生争议。2021年12月3日,南宫宏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仲裁委受理后,2021年12月6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南宫宏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仲裁委请求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请。
仲裁委同意了南宫宏撤回仲裁申请。
2022年1月18日,南宫宏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同样的仲裁请求再次提起仲裁,要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南宫宏的工资。
撤回仲裁申请后,当事人能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仲裁吗?
仲裁委再次受理了该案,后通过调解,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场支付了拖欠南宫宏的工资。
仲裁委查明,在第一次仲裁申请办理中,双方自行协商,南宫宏先撤回仲裁申请,然后再由用人单位结算其工资。但南宫宏撤回仲裁申请后,在规定履行期限内用人单位未履行协议。
因此,南宫宏再次提起仲裁申请。
本案中,南宫宏的行为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因此,仲裁委再次受理了南宫宏的仲裁申请,并进行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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