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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企业制定了加班审批制度,规定员工加班要填写申请表,经过审批之后才能算加班,未经审批的延时工作不予支付加班费。
这样规定后,员工下班后自愿留在公司的时间就无法认定为加班,加班审批制度仲裁和法院是认可的。
也有部分企业利用加班审批制度,逃避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责任。
如果员工能否拿出证据证明企业安排的加班,即使未经审批,企业也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未支付加班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邹娜(化名)2014年12月入职无锡某公司工作,2018年1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邹娜的工资标准为税前4500元加各项补贴,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为25.86元每小时。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加班单是认定和计算加班及相应报酬的唯一依据。必须做到:加班提前申请、批准,加班单如实填写和签字完整。否则视为无效。”
2021年1月7日,公司以邹娜未做每日工作进度汇报、工作不积极、工作效率低,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次,罚款50元。
2021年3月8日,邹娜向公司邮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恶意罚款克扣工资以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致使本人身心及合法权利遭受严重损害。
然后邹娜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邹娜的请求,遂诉至法院。
邹娜主张的加班发生在2020年的双休日,加班总时长35.50小时。
邹娜提供的证据包括考勤机照片、微信群聊天记录、钉钉聊天的截图,邹娜还提供了滴滴出行截图、车费电子发票及公司的报销单打印件。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合法并已告知了劳动者,《员工手册》中明确了加班审批制度,加班单是认定和计算加班及相应报酬的唯一依据,但邹娜主张的加班工资差额,并未提供相应的加班单,也未经公司审批,邹娜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双休日加班成立。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邹娜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实行加班审批制度,目的应当是审查员工加班的必要性和便于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工作,不能成为规避支付劳动者加班报酬的借口。
邹娜为证明双休日加班提供了微信群聊天记录、考勤机照片、钉钉聊天截图等证据。
邹娜在双休日加班由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方式直接安排,公司以其未办理加班审批为由不支付邹娜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
邹娜离职与公司不时要求员工加班却拒付加班报酬存在关联,邹娜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邹娜加班工资1836.06元、经济补偿金3636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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