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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不需要再作规定,对于法律法规中赋予企业作进一步规定的事项, 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作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
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胜任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怎么算不符合录用条件、什么算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什么算重大损害、什么是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界定。
对于这些界定,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对待。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法律”,只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地依据完善的规章制度实施管理,管理才会是行之有效的。
企业职工对规章制度的意见经常集中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公正方面,就是对违反规章制度职工处理的标准并不一致,管理者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带有非常大的主观性,从而造成职工对规章制度的反感。
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及时修改、重建与新《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内容, 完善法定程序。
规章制度应及时修改、补充。
一是 企业要随时关注现行法律的修改及新法律的出台,修改不合法的内容;
二是企业要尊重法律赋予工会或职工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建议修改权,协商修改相应内容;
三是企业要依据自身发展及内外环境的变化,依法修改、补充不适合的相关内容;四是制定员工手册,公示现有规章制度;五是依法对现有规章制度重新修改后,采取适合的方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完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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