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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荣耀是用人单位员工,10月11日下午16时许受用人单位委派外出采购办公用品,途经城区后河沿街时被狗咬伤。
吴荣耀被狗咬伤后,打电话向用人单位报告了被狗咬的情况,随后又电话报警。
后吴荣耀跟着警察去满家胡同内找狗,找狗过程中与主人发生争吵,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右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
事后,吴荣耀就被狗咬伤和被人打伤一事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告知吴荣耀需将狗咬伤和被人打伤分开申请。
吴荣耀遂就狗咬伤和被人打伤分别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经过必要的调查,对吴荣耀被狗咬伤一事,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吴荣耀外出购买办公用品,路经城区后河沿街时被犬咬伤,属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予认定为工伤。
但对吴荣耀找狗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吵,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右手环指指骨骨折一事,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所受伤害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员工不服:我被狗咬伤和被人打伤两件事紧密相联,都是因工外出期间,应该都属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吴荣耀因工外出期间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吴荣耀所受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引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吴荣耀在10月11日下午16时许因工外出期间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但该肢体冲突并非履行其工作职责且非因工作原因引发,肢体冲突这一外部因素的介入使得因工外出与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人社局依据现有证据对吴荣耀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妥。
综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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