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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环境差导致员工精神分裂,是工伤吗?

2022-05-31 次浏览

患精神分裂症之前既未受到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亦未被诊断为职业病,故所患精神分裂症既不是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也不是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而生。

工作环境恶劣可能会影响身心健康,从而诱发精神分裂症,但患精神分裂症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因此工作环境恶劣与精神分裂症之间并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其所患精神分裂症系由工作原因引起;

其自残、自伤的确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其自残、自伤系由精神分裂症导致,既然精神分裂症不认定为工伤,自残、自伤亦不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主张其患精神分裂症系工作环境恶劣所致,因此本案的核心即在于劳动者所患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引起。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c.2.2的规定,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

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相混淆。

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

本案劳动者患精神分裂症之前既未受到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亦未被诊断为职业病,故其所患精神分裂症既不是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也不是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而生。

工作环境恶劣可能会影响劳动者身心健康,从而诱发精神分裂症,但患精神分裂症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劳动者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因此工作环境恶劣与精神分裂症之间并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其所患精神分裂症系由工作原因引起。金昌市人社局对劳动者的精神分裂症不予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劳动者的自残、自伤的确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其自残、自伤系由精神分裂症导致,既然精神分裂症不认定为工伤,自残、自伤亦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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