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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宝自2020年3月起到某用人单位下属门店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合同约定,梁军宝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
但实际上,梁军宝在门店工作期间,每天工作5小时至6小时不等,每月休息2天,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了24小时。
2020年8月,因梁军宝所在门店产品销售业绩连续数月不佳,用人单位宣布关闭该门店,并口头通知梁军宝解除劳动合同。
梁军宝认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提出,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也一直按照小时工资计酬,梁军宝在职期间并未对双方之间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提出异议,应当认定梁军宝认可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是合法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不应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梁军宝则认为双方的实际用工情形已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未达成一致,梁军宝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 议 焦 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实际日平均工作时间已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了24小时,能否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每日、每周工作时间作出了限定。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也一直按照小时工资进行计酬,但梁军宝每天工作时间实则均达到5至6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24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律限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限制,不符合法律设定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重要条件。
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实际为全日制用工。经仲裁委调解,用人单位认识到自身用工管理的不规范,最终,双方达成支付经济补偿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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