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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娇彤与某用人单位于2014年6月1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0月赵娇彤当选用人单位工会主席。
11月用人单位即对赵娇彤无故调岗降薪,赵娇彤作为工会主席就上述调岗降薪行为向上级工会反映情况,但上级工会询问公司后,公司否认存在免职降薪的事实。
同时用人单位要求赵娇彤将工会账户中款项汇入公司行政账户,赵娇彤请示上级工会后,上级工会回复未经第三方审计,不得随意调用工会资产。
后用人单位以赵娇彤存在未经公司授权将公司货款转入工会账户,侵占公司财产等多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为由,于2019年11月27日向赵娇彤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赵娇彤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返还克扣的薪资、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赵娇彤拒绝将工会账户款项转入公司行政账户,系履行工会主席的职责,故用人单位与赵娇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因双方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最终判决用人单位与赵娇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原工资标准赔偿赵娇彤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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