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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后未返岗用人单位可以解雇吗?

2022-05-10 次浏览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还享受该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延长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女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在延长产假期间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2月,某用人单位女职工周丽萍因生育向公司申请98天的产假,用人单位同意。

之后,周丽萍又依据江苏省有关延长产假的规定向用人单位申请30天的延长产假,用人单位未同意。

2020年6月5日,用人单位通知周丽萍返岗。因周丽萍未返岗,用人单位于2020年6月15日以旷工违纪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周丽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裁决后,某用人单位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周丽萍应享受128天产假,用人单位通知周丽萍返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时,周丽萍仍处于法定延长产假期内。

用人单位以周丽萍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周丽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产假制度是保护生育妇女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母亲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发展、提振生育水平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

本案中,周丽萍在休完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后,有权向某用人单位提出再休30天的延长产假。

某用人单位对周丽萍合法享有的延长产假申请未予批准,违反了法律规定。

该公司在延长产假期间内以周丽萍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周丽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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