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能否以此要求经济补偿金?

2022-04-19 次浏览

高温津贴是为了保证炎热夏季高温条件下生产活动正常进行,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身体健康而发放的补贴,所依据的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但2012年6月29日均被废止。高温津贴属于职工福利,是广义上的工资组成部分,其发放方式是以劳动者在岗发放,不在岗不发放。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津贴和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工资,存在争议。

观点一认为:首先,《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购买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等用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但并不意味着发放给劳动者的此方面的费用就不计入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总额。

其次,从文义解释来讲,高温当然属于津贴和补贴。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津贴和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最后,《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该条明确了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也实际上明确了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个人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即劳动报酬的范围。

观点二认为:高温津贴从广义上看虽然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实质而言,高温津贴更是一种福利待遇,且是一种法定的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福利待遇,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规定的原因,是由于高温津贴并不是劳动者安身立命的物质依赖,它的缺失并不会对劳动者的生存和健康造成实质性影响。

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目前就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工资,暂无明确规定,只能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推导出高温津贴津贴属于工资范畴。

二、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目前司法实践认为,劳动者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解除”只适用于用人单位有过错,且该过错严重到足以导致辞职之程度为准,轻微过错不在其内。

即使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有过错,但该过错的严重程度不足以导致劳动者辞职。

因此,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有法定的救济途径,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诉讼。

关键词:
中企法顾首页线下精品课用工系统班顾问咨询案顾问团队客户案例 劳动法讲堂加盟中企法顾走进中企法顾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