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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员工入职时签订协议,约定等员工“稳定”后(转正或者一年)公司才买社保,员工同意并签字,事后员工是否还能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提出离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三十日内申请办理社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约定属无效。
所以双方约定“稳定后”才买社保,属无效约定,员工仍可单位要求补缴社保和支付经济补偿。
王瑜(化名)2017年4月入职葫芦岛某保安服务公司,双方签订4年的劳动合同。
入职时公司向王瑜出具告知书,其中载明:公司保安员岗位具有双向选择导致流动性大的特点,故公司在保安员上岗一年期满后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安上岗一年后递交书面申请,公司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王瑜在下面的承诺书中签字,承诺书的内容为:本人已详细阅读上述告知书内容,同意在上岗一年内不办理社会保险,并承诺严格按照告知书内容办理,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本人自行承担。
2021年4月1日,双方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公司提前一个月跟王瑜说劳动合同期满后即行终止
2021年4月12日,王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审理后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
因此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保安公司出具的通知书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故该通知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故王瑜依法可以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且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瑜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王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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