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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公司雇佣无驾驶资质的吴定在车间内驾驶装载机装卸货物,吴定不慎碾压停留在车间的赵某头部致其死亡。
吴定因过失致人死亡涉嫌刑事犯罪,公司先行赔付赵某家属115万元后双方达成和解,赵某家属出具谅解书,使吴定免受监禁刑。
事后,公司要求吴定偿还其垫付的赔偿款1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定作为工作人员对涉案事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应承担责任,责任承担比例为多少。
吴定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首先,涉案事故已构成刑事犯罪,吴定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吴定无证驾驶涉案装载机,具有明显过错。
最后,吴定在驾驶装载机倒车过程中,在已知受害人在石料堆旁的前提下,且感觉到装载机西侧轮胎扎到东西后仍未在意,继续往后倒车,显然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明显过失。又因公司作为法人已代替该公司现行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付,故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的规定,其有权向有重大过失的吴定追偿。
代表该公司的公司对涉案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首先,公司方对吴定无证驾驶存在默许放纵或者审查疏漏的情况,故公司方对吴定的无证驾驶行为负有责任。其次,公司方作为用人单位,具有安全管理义务,车间工作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外来人员入内,或对已入内人员及时作出警示,以防止意外的发生。但涉案事故中,公司方未能阻止受害人进入车间,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最后,在受害人自行进入车间后,公司方也未对正在工作的吴定作出必要的提示。因此,公司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责任承担比例的问题。公司方与吴定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均具有过错,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77条之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吴定在该处的工作时间、收入状况、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因公司赔付了受害人115万元从而使吴定免受监禁刑,而是判处缓刑,享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并能够取得经济收入,在经济和人身自由上均获利的实际状况,法院酌情认定吴定承担30%的责任,公司承担70%的责任为宜,因此公司可享有向吴定追偿34.5万元(115万元×30%)的权利。
法院判决,吴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公司代偿款34.5万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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