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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从调岗被解雇,要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

2021-06-09 次浏览

王丽在某科技公司做内容运营已有两年,工资为8000元每月。
公司由于发展战略改变,将王丽所在部门的业务全部外包出去,所以王丽的工作岗位就被撤销了。
公司人事找王丽约谈,表明公司有几个工作岗位供她选择,无论选择哪个岗位,她原来的薪资待遇都不变。
王丽想了想,觉得这几个岗位都不太适合自己,就拒绝了公司的调岗提议。
之后公司单方决定与王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
但王丽不认可公司的补偿方案,觉得公司的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
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解雇员工经济补偿

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王丽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王丽的岗位被撤销,但公司提供了维持薪资待遇和岗位级别的岗位给她选择,但王丽没有接受,此情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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