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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威在上夜班时违反用人单位的夜班规定,趴在监控室的仪器上睡着了。
虽然没有引起事故,但是恰巧被用人单位总裁看到,王力威的顶头上司知道这一情况之后很生气,就让他写一份检讨,并且保证以后不再发生上班睡觉的事情。
王力威担心工作不保,就通过电子邮件给自己的上司和总裁发了一份检讨,希望用人单位“从轻发落”。
但是,用人单位仍以他“上班睡觉”严重违反监控室规章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王力威提起了仲裁,认为自己睡觉不算“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而且其有改过的行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鉴于监控室的责任重大,事关其他员工人身安全,所以夜班睡觉是非常严重的违纪,且有王力威自己写的检讨为证据,王力威的请求被驳回。不管是以前的《劳动法》,还是已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都将员工严重违纪设定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
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因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产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处理违纪员工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因此,用人单位在平时应该非常注意第一时间搜集固定证据,如照片、录音、录像、记录证言、当事人的事件说明或者检讨书等。
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仲裁胜诉,是因为及时搜集和整理了证据,而很多用人单位败诉,往往是因为没有及时搜集和固定证据。
在仲裁、诉讼过程中,能够作为员工违纪事实的证据较多,其中包括:员工自己写的检查、悔过书、检讨书,员工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书,员工填写的确认违纪惩戒单等。
在员工违纪行为发生后,用人单位最好能立刻让违纪员工就违纪事实写书面报告,并写出自己对此事的看法,通过保留劳动者自己亲笔书写的材料,用人单位往往能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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