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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21点后工作才能申请加班,合法吗?

2022-03-31 次浏览

张天洛于2016年4月15日进入某用人单位工作,担任研发工程师, 双方签订有效期限自当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张天洛每月工资24,000元。

用人单位支付张天洛工资至2016年12月20日止。入职之初,用人单位通过电子邮件向张天洛发送《申请办理入职须知》。

张天洛实际出勤至2017年1月22日中午。2017年1月22日下午,张天洛与公司人事魏某两次电话沟通解除劳动关系事宜。

2017年1月27日,张天洛收到用人单位向其邮寄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通知书》。

2017年2月24日,张天洛就本案讼争等事宜向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张天洛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间的平时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57,404.13元。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用人单位《员工手册》中规定,加班:

1、公司不鼓励员工加班,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由员工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审批,并由部门主管安排调休,且必须在下个自然季度内调休完成,逾期作废。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外,其余一律实行调休。

2、若未经过上级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等行为,属于自愿行为,不视为加班。

3、所有加班必须有完整的上下班打卡记录,如考勤记录不完整则视为无效加班。

4、所有加班原则上应在加班前完成加班申请,若有特殊情况,须在加班结束后次个工作日补齐,否则一律不视为加班。加班审批流程:员工提出《加班申请》,由部门主管核准后由人力资源行政中心审批备案。

法院认为, 从《申请办理入职须知》中的内容来看,用人单位在入职之初即要求张天洛登录企业邮箱,并告知企业邮箱中会有《员工手册》、《新员工温馨提示》以帮助张天洛了解公司。张天洛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亦显示其使用企业邮箱。

结合当事人之陈述,张天洛亦明知用人单位有加班申请审批之制度。

由此,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适用于张天洛,故根据张天洛于“云之家”系统中申请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之信息,确定张天洛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之事实。

然,从“云之家”系统申请情况来看,平时延时加班申请均自21:00开始。

用人单位为此主张18:00至21:00之间的时间为安排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故自21:00起算平时延时加班,但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此已经向员工明示告知,且用人单位此项主张明显缺乏合理性,故用人单位此节主张,不予采信。

由此,根据考勤记录,结合“云之家”系统申请记录,扣除张天洛合理的用餐休息时间,核算张天洛平时延时加班时间。综上所述,结合考勤记录、集群考勤表及“云之家”系统记录,对张天洛加班事实予以审查,酌情认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张天洛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间加班工资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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