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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员工签劳动合同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2022-03-30 次浏览

李和银于2014年入职东莞某玩具厂,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入职时公司与李和银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5月,李和银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不同意。

李和银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庭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不受理通知书,以李和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李和银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李和银在2014年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李和银与公司并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属于劳务关系,李和银在原审法院向其解释后仍坚持以劳动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并无不当。

李和银认为本案属于劳动关系的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和银因向公司提供劳务所产生的纠纷可另诉解决。

综上,李和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和银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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