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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中可以载明员工严重违纪被解雇吗?

2022-03-29 次浏览

吴先宇于2008年7月14日入职广州某用人单位,2016年3月30日,用人单位解除了与吴先宇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于2016年4月8日向吴先宇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第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写了两条: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吴先宇于2018年1月19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吴先宇的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因解除与吴先宇的劳动合同,作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虽然记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该规定并没有排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记载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故吴先宇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本院不予支持,故吴先宇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具备的内容,但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

吴先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证明书记载的原因不实,故吴先宇要求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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