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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了每天的工作时间不是8个小时,有些特殊行业约定每天工作6个小时,实际每天工作时间呢?是8个小时。在这种情况下,超过合同约定部分的那2个小时工作时间怎么定性?
那么我们就要来看了,首先按照合同约定工作的工资,对应的肯定是每天6个小时的工作时间。现在我每天多出的这2个小时算不算加班?
根据我们目前的司法实践,这个问题没相关的规定。因为这个问题不多、不常见,但是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
我约定的是6个小时工作时间,工资对应的也是6个小时的工资,这是互相的一种时间跟工资报酬的对价。但是实际上做的超时了,但这种超时又没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的加班是超过法定工作时间部分,才认定为加班。一天工作超过8个小时,又是标准工时制的,那你超过部分一定算加班,加班费计算大家都知道,不再重复了。
现在工作8个小时,他没超法定的时间,但是的确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了。这个时候,超过的2个小时必须给钱,但是是按照1:1的比例给,而不是1:1.5了,这个兑换是按照一个非法定非加班系数,1:1的方式进行兑换。
这是一个公平合理的比例,区分了一个加班费还是非加班费的概念,我们约定的部分是在法定以内约定,实际工作虽然超过了约定部分,但是低于法定的时间,这个就是按照1:1来换算就可以了。
很多企业在与员工约定工资时,往往合同中会明确写好,除每天正常的工作时间外,每月需加班36小时。这样员工总的工作时间是正常出勤工作时间加上36小时每月工作时间,然后公司支付的工资是一个月一万块钱。
当然这种情况比较少,那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实际工作正常出勤的时间过了以后,多做的36个小时还要另外再支付加班费吗?
就不需要了,因为这一万元已经涵盖了36个小时的加班费。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员工一定要看仔细了,你的工资里面包括多少工作时间。
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跟工资相互对应,才是正常的。在约定了月工资包含了加班费的情况下,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
通过换算以后的正常出勤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违法行为,公司必须要做调整。一旦进入仲裁或者诉讼,仲裁委与法院也会依职权调整到与最低工资标准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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