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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工资补偿,是指法律规定的年休假,员工没有休完的,公司应当在对于未休完的部分给予员工折现补偿。
通常是三倍折现补偿,但是实际计算时是以日工资乘以200%,这里需要剔除当天出勤的已发工资。
未休年假工资计算的基数,以未休年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剔除加班工资进行计算。这个是《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里面的规定。
未休年假工资补偿算不算特殊时效?对此很多地方的司法的口径基本上是统一的,认为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不适用特殊时效。也就是说时效就是一年,去年没有休的年假,你今年还可以主张,但是你就不能再主张前一年的。
然而,真实的情况往往会产生很多特殊判例。
小王2016年学校毕业进入公司,在公司兢兢业业一直干到2019年想跳槽了,在与公司就补偿问题上达不成一致,只好进入法律程序。
在法庭上,公司主张未休年假工资补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小王2017年起开始享受年假,但到了2019年离职时,已经超过一年时效,只能享受2018年的未休年假工资补偿,2017年的已经过期,应当不予支持。
而小王认为不休年假是公司工作忙,没有安排他使用年假,况且他一直在公司工作,诉讼时效应当以离职后一年内进行计算。
最后法院查明,公司与小王的劳动合同上明确约定,当年的年休假未及使用的,可以延续到一下年度年底,因此小王2017年的年休假应当最晚于2018年年底使用完毕,此时开始计算一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现实中不少公司对于年休假大多都给予了一段时间的延期,我们在计算未休年假工资补偿的时效时,应当从年休假使用的最后期限满时开始,只能是适用一年时效。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关于利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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