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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存在疫情风险为由拒绝返岗,算旷工吗?

2022-03-21 次浏览

刘希山系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刘希山至用人单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担任行政人事主管。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在职期间,在一个年度连续旷工三天或者累计旷工五天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020年1月31日,用人单位在微信“锦绣华府工作群”发布通知,要求公司所有人员于2020年2月2日前返回南京做好上班准备,2月3日正式上班。2020年2月2日,刘希山向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薛某发送短信,关于单位通知全体员工于2月3日复工一事,因锦绣华府项目有湖北和武汉返宁人员疑似感染新冠病毒,单位工作环境存在极大劳动安全风险,拒绝2月3日提前复工。

2020年2月10日刘希山返回南京,公司要求自行隔离14天再上班。2020年3月2日,劳务派遣公司向刘希山邮寄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刘希山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旷工超过三天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刘希山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劳动争议的发生期间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

自2019年年底发生新冠疫情以来,党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及时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并通过电视、广播、微博、微信公众号、公共场所张贴通知等各种渠道将疫情动态和防控要求等信息及时传递给社会大众。

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疫情防控的相关文件,要求全面加强小区疫情防控工作,对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小区物业公司系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相关规定,通知员工到岗,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刘希山是劳务派遣公司派至用人单位锦绣华府项目的行政人事主管,在收到单位回宁待岗以及复工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拒不服从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疫情防控的工作安排,拒不履行工作职责。

劳务派遣公司以刘希山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3月4日解除。

刘希山主张被告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等相关费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判决,驳回刘希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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