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
一是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不管根据之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否已经全部使用,之前的缴费时间均不再累计计算,而是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二是对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与根据再次失业时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阶段性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劳动者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未就业,不参加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践中,有的地区采用定额补助的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金;也有的地区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治疗的,可以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发放医疗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