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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授权于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办理相关仲裁事宜。
接受授权的人在法律上称之为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相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而依据当事人的授权权限不同,代理又可以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代为出庭、收集提供证据、法庭辩论、答辩、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提起劳动仲裁、代为仲裁应诉;
(2)申请回避,向仲裁庭提供证据,发表仲裁代理意见;
(3)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的代理权限通常大于一般授权,特别授权的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仲裁和解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仲裁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提起反仲裁;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仲裁。
当事人应当结合自己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一般或特别授权的决定。
虽然两种授权权限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无论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重大事项,即使是享有特别授权代理的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他们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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