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派遣到企业工作,企业是用工单位,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务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派遣工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企业让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由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企业与员工之间是不是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
【案例】(2022)新28民终38号
王牧(化名)2020年3月通过新疆某电力工程公司招聘进入到公司工作,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吃住都在电力公司厂房宿舍内。
电力公司没有与王牧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工资由股东周某支付。
2020年7月电力公司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由劳务公司向电力公司派遣相应数量的劳务人员,王牧即是派遣至电力公司工作的劳务人员之一。
7月之后,王牧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
2020年11月5日,王牧在电力公司承接的安装项目中受伤。
2021年2月,王牧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电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电力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1000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电力公司支付王牧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1000元。
电力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
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王牧属于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公司的劳务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才是用人单位,工资亦是由劳务公司发放,电力公司与王牧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收取劳务费用,即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王牧受电力公司招聘从事电力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服从电力公司安排的工作,受电力公司管理,在电力公司与劳务派遣签定《劳务派遣协议书》之前由电力公司发放工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电力公司与王牧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电力公司主张王牧系第三人劳务派遣,王牧对其提供劳动的对象有选择权。
电力公司未提供证据告知了王牧其与第三人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且王牧所从事的电焊工岗位是电力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劳务派遣岗位。
故对电力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定。
【最终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电力公司与王牧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电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王牧双倍工资差额3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