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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怎么支付?

2022-03-08 次浏览

一、职工因休病假未出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病假工资?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职工病休期间,尽管未出勤,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工资。

二、病假工资支付的标准如何?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仅如此,《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除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外,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病假期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如果职工病假天数少于一个月的,可根据实际病假天数核算病假工资。职工需承担提供病假证明的责任,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就诊记录如病历(或建休证明、疾病诊断书)、挂号、缴费凭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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