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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丰2015年10月14日入职珠海某用人单位,入职后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9年10月13日到期。
2019年9月27日,用人单位向冯海丰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通知您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3日。
请您于按照用人单位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此种情况下需要支付您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9338元。
冯海丰于2019年11月14日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766元。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不违法,只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9338元。
冯海丰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双方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且冯海丰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主动向冯海丰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判决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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