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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不交接,用人单位也不能扣发工资

2022-03-03 次浏览

张怀玉系上海某用人单位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因乙方(张怀玉)在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用人单位),以张怀玉日工资为标准,每拖迟一日,张怀玉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日工资的赔偿金,给用人单位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张怀玉突然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离职,用人单位便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扣除了张怀玉一个月工资。

张怀玉不服,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将扣除的一个月工资返还给张怀玉,并且一裁终局,用人单位不得起诉。

用人单位在仲裁裁决后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用人单位观点:张怀玉无视合同约定,突然辞职,用人单位扣一个月工资合法

根据双方合同之约定,张怀玉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因张怀玉无视合同约定,突然辞职,沪闽用人单位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扣除其一个月工资合法、合情、合理,然仲裁委无视双方之真实意思表示,致所作裁决有失公正,故申请撤销。

法院裁定:工资是员工维持生计之必须,用人单位没有举证损失直接扣工资违法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为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同时,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诚然,劳动者辞职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以利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避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张怀玉未能提前30天通知沪闽用人单位确有不妥之处。

但,劳动报酬系劳动者以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维持生计之必须,用人单位在未实际举证张怀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径行扣除劳动者之工资报酬,显系利用强势地位擅自解释合同格式条款,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用人单位虽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但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用人单位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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