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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我要涨工资,我承诺今年的销售业绩达到100万,如果完不成我自动离职!”
这样的情况下,员工自愿签下“军令状”,承诺完不成任务就自动离职,这样的协议有用吗?
如果该员工没有达成目标,公司以此解除合同算不算违法解除?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还能获得支持吗?
【案例】(2020)沪01民终11389号
曹某2015年11月入职某通讯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至2021年11月。
2018年11月,曹某向公司提出调整薪资,要求将底薪从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9000元每月。
曹某承诺,从2019年开始销售业绩目标从原来的1800万,调整到2700万,如果完成率达不到30%,本人自动离职。
对于上述承诺,曹某于2019年1月签订《销售人员军令状》。
2019年过完,曹某的年度销售业绩只完成了264万,比承诺业绩目标2700万相差巨大,连30%的保底业绩也远远没有达到。
2020年3月,公司向曹某出具通知书,其中载明因曹某未完成《销售人员军令状》承诺的销售目标,并且销售业绩完成率低于目标的30%。
现公司根据承诺约定通知您,即日起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请在3月20日前办理好工作交接及其他离职手续。
曹某在收到通知的当日就与公司办理完了工作交接,并在几天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曹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4627.5元、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12139.5元;
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曹某的补偿金和代通知金请求,曹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曹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641.83元、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12139.5元;
法院认为,公司主张曹某是未达到军令状承诺的销售业绩自动离职,但曹某从未向公司表示过要离职的意思,所以公司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曹某虽然在销售人员军令状上签字,但当曹某的销售业绩到不到预期目标时,公司应当对曹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时,公司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现公司直接以曹某销售业绩未达到目标的30%为由解除双方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通信科技公司于判决十日内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641.83元。
由此可见,公司与员工订立协议,承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制定销售业绩,即使是员工自愿承诺,当未达成目标时,公司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是员工自愿提出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从上述案例中法院审理观点可以看出,劳动双方约定销售业绩目标,当员工无法达成目标时,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可以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在公司培训或调岗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还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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