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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只是一种计算报酬的方式,并不能改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事实。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应当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工作任务完成形式为借口混淆工时制度,侵犯劳动者权益。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可见,计件工资制下也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1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法第36条、37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但上述规定都明确要求“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而计件定额任务是指每天、每周、还是每月的定额,这完全由用人单位规定。
一旦计件定额过高,劳动者每天都需要超时工作,可能忙了一周、甚至一个月都没有完成计件定额任务,使得计件制下的加班费成了一纸空文。
也有观点认为,将劳动者的计件工资制转化成计时工资制,来计算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加班工资。
具体转化办法为:将劳动者每月获得的工资数额除以(174小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计得的小时工资低于最低当地工资标准计算的小时工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予以补足加班工资。
否则,就会认为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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