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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如何确定?

2022-02-22 次浏览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工伤员工因右腿受伤入院治疗,住院期间必然需要人员进行护理,故对员工诉请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予以支持。

参照2018年度广东省国有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的年度平均工资78931元的标准,公司已派人护理7天,公司应支付员工住院期间护理费8650元(78931元/年÷365天/年×40天)。 

仲裁裁决公司需护理费4800元,员工未针对该项裁决起诉,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法院予以确认。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0100号。

2015年3月8日,刘松松入职用人单位,工作岗位为包装员。

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松松于2018年7月2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认定用人单位与刘松松存在劳务关系。 

2018年12月14日,刘松松在工作车间因日常工作受伤,受伤部位是右腕;2019年10月14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松松属于工伤;2020年1月13日,用人单位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5月14日,停工留薪期: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5月14日。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本案刘松松因右腿受伤入院治疗,住院期间必然需要人员进行护理,故本院对刘松松诉请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予以支持。

参照2018年度广东省国有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的年度平均工资78931元的标准,用人单位已派人护理7天,用人单位应支付刘松松住院期间护理费8650元(78931元/年÷365天/年×40天)。

仲裁裁决用人单位需护理费4800元,刘松松未针对该项裁决起诉,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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