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营利性主体,必须保持敏锐的市场目光、良好的管理水平和灵活的应变能力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而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就体现为对员工绩效的严格考核,对专业人员的优胜劣汰,对岗位设计的灵活使用。
绩效管理与考核对于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员工素质、促进员工职业发展、完善企业管理体系有着不可替代的影响和作用。
而企业的这些管理上的需求以及相应的绩效考核规则却又与《劳动合同法》追求稳定的书面化及长期化劳动合同管理法律理念有着必然的冲突。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必须以法律为基础,而绩效管理对企业又事关核心竞争力,两者必须互相平衡。
在法律必须遵守的前提下,企业有必要探寻在法律条文背景下人力资源管理运作的可能空间,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原有的绩效考核以及相应的岗位薪资等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
试用期的考核制度
一般而言,绩效考核规则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试用期阶段和正式合同阶段。
在新员工入职时,企业可以与新员工约定试用期,考核员工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人标准,在试用期之后的正式合同期里,用人单位则可以对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是否履行职责进行相应的考核。
在试用期内,企业除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规定以及待遇规定以外,还应该熟练掌握试用期解除的法定依据和操作技巧。就试用期考核制度而言,企业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最常使用的理由是“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这个理由并不必然直接是企业得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