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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向人社局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有时效限制吗?如果人社局以超过时效不予受理怎么办?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的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保费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对于追缴社保的时限,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部分地区人社局对于劳动者投诉的时效有规定。
比如《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在发生之日或者连续、继续状态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予立案。
【案例】(2021)渝01行终52号
代福2001年进入重庆某彩釉瓦公司上班,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公司上班期间,虽然有员工要求公司买社保,但公司一直未申报,也没有员工向人社局提出投诉。
2012年7月,彩釉瓦公司破产,代福等员工多次向清算小组反映补缴社保问题,清算小组也只是让他们等着。
2020年1月,代福等8人向县人社局递交申请书,要求人社局勒令彩釉瓦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告知书》,认为代福等人反映的事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故不予受理其投诉。
代福等人不服,又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告知书》,要求按照其申请重做。
市人社局维持了垫江县人社局作出的处理结果,代福等人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与违法行为的追诉和处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可见,《社会保险法》并未对征收社会保险费作出时限限制。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均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畴,自然不应有时效限制。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垫江人社局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该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的破产财产在清偿共同债务和破产费用后,剩余的要清偿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以以前的社会是可以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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