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李红辉于2014年4月入职某用人单位,岗位为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部门办理了网上用工备案。
李红辉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其他构成,其中基本工资1300元/月,岗位工资1200元/月,每月工资于次月10日支付。
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0月15日解除。
用人单位于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了李红辉经济补偿金1350元。
李红辉以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经仲裁委和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向劳动部门办理了网上用工备案,仅说明双方存在用工关系,并不能说明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判决用人单位向李红辉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2261.35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740.85元等。
用人单位向劳动部门办理了网上用工备案手续,能否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用人单位把向劳动部门办理的网上用工备案作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
但用工备案仅是用人单位单方办理的网上用工备案登记,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罚则,其目的旨在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二倍工资的责任。
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和按月发放的奖金、津贴等。
通过本案希望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法定的义务,网上用工备案和申报手续,并不能代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