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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作出了限制。
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该属性决定了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不能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或计算方式。
用人单位与郑林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员工)无法定理由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法确定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的,双方一致同意该赔偿数额按照乙方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收入计算。乙方工作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的月份折算赔偿金额。
后郑林磊未提前通知公司离职。
用人单位认为郑林磊无故离职,使得公司措手不及,对经营管理有一定的影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主张赔偿金。
因损失难以估量,故而依照约定主张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额。
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郑林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用人单位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郑林磊擅自离职而有实际损失产生。
虽然双方书面约定赔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然该约定只适用于无法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时的情形,且根据一般常理,有损失才有赔偿,赔偿应以有损失产生为前提。
因此,公司要求郑林磊支付赔偿金,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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