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劳动合同法中: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规定了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企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赔偿。
但在各地司法系统判决中,开始玩起了文字游戏,从保护企业的立场开始刁难劳动者:仲裁院和法院要求劳动者提供给自己造成损害的证据。该证据无非就是别的企业开具的求职者因为不能提供解除合同证明书而不录用的说明书。
这简直就是法院、仲裁院、企业联手欺负劳动者不懂法律诉讼。这种证据你让劳动者去哪里找?哪个企业吃饱了没事给你个书面的因为不能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不予录用的证明书?这种事情面试中就说明了,大部分就是口头的。
顶多就是有些可能会在录用通知中写明要求劳动者提供,但公章往往只是人事部的章,法律效力又得扯了。明摆着就是逼着劳动者去造假,自己打印个有必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才能录用的录用通知书或者没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不予录取的证明,然后伪造个公章盖上---反正由对方举证真伪,他们也没法举证。
《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了企业必须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那么劳动者索取赔偿的依据就应该是企业是否给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简单明了,符合法律初衷,依法 行事。
企业不出具该证明就是剥夺了劳动者劳动的权利。
尤其是在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比较严格彻底的地区,比如我所在的山东地区大都严格执行劳动备案制度,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就没法在新单位(正规企业)就业缴纳保险。
企业不出具该证明的目的其实就是为难员工,不让员工找到工作,本身就是违法,就得承担违法责任。如此显而易见的道理,法院和仲裁院能不懂?企业举手之劳就能出具的证据不去用,何必再去让员工另外寻找证据。
除非是劳动者在新单位得到的工资更高,而不满足按原单位工资标准支付补偿而要求用新单位工资标准补偿,倒是可以要求员工提供新单位证据。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