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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订立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与企业组织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企业依企业自主权形成的。
劳动合同(含集体合同)订立的依据也主要是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是劳动者与企业经协商一致而形成的。
企业规章制度只要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一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经一定程序告知了劳动者,双方都应当遵守。
与此同时,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既有差异,又互相联系。就两者之间的区别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企业自主单方制定的普遍适用性规则,后者则是双方协商约定的具体适用性协议;
2.成立依据不同,前者成立依据《企业法》等相关企业立法,而后者成立依据《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立法;
3.生效程序不同,前者生效要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后者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4.功能作用不同,前者作用在于约束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则性,而后者作用则在于约束劳动合同订立的双方;
5.法律效力不同,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后者效力优于前者。
就两者之间的联系而言,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相辅相成,共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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