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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商场因扩大经营范围需要增加人手,由劳务公司派遣10名劳动者到商场从事相关工作,其中包括一名电工蔡某。
电工的工作任务是负责检测和维修商场的照明设备,所以,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派遣的电工应当具有电工资质和操作证。
不久后,劳务公司派遣过来的电工蔡某在维修照明设备时发生火灾,造成商场内部分租户的货物受损。 消防部门调查后认定火灾是因为蔡某违规操作造成的,并查明蔡某既无电工资质更无任何实践经验。 事后,受损的租户们纷纷要求商场赔偿他们的损失,而商场认为电工蔡某是劳务公司的员工,理应由劳务公司来赔偿租户的损失。 租户们的损失究竟该由哪家公司来负责赔偿? 对于劳务派遣工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归属问题,法律上先后有不同的规定。
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则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立法的变化是将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工执行工作任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在劳务派遣公司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用工单位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公司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用工单位共同向被侵权人承担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双方所共同承担的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本案中,电工蔡某是为商场提供劳动,蔡某在维修照明设备中引发火灾致使租户受损,商场有责任赔偿租户的损失。
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商场工作的电工蔡某无相应的资质,说明劳务公司在选派员工方面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也应当向租户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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