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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劳动者在包工头处上班时受伤,没有立即就医,上了两天班后察觉到严重性,骑车前往医院就医途中摔倒,伤上加伤不治身亡。
能认定为因工死亡吗?
建筑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吗?
给劳动者投保的意外保险能抵扣工伤赔偿吗?
【案例】(2019)苏06民终3278号,当事人系化名
2018年2月,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办公楼、车间建筑工程,然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黄兵,黄兵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范宏是黄兵雇佣的木工,2018年10月3日下午4点,范宏在施工时被坠落的一根木方砸在头上,安全帽被砸碎导致头部受伤,但范宏觉得只是有点头昏,没什么大问题,继续上班。
又上了几天班后,10月6日中午,范宏头昏现象加重,于是在妻子的陪同下骑车到医院就医。
范宏在前往医院的途中摔倒,急诊送至医院后已处于深度昏迷,于次日死亡。
2018年10月,经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范宏的死因是重型颅脑外伤及胸部外伤,颅脑外伤是主要原因。
头颅损伤和右胸背部损伤是第一次外伤砸击所致,在头颅和胸部已有外伤的基础上,身体摔跌致使面部、胸部受力,加剧了头颅和胸部已有的外伤,才导致死亡。
建筑公司为范宏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范宏亲属已获得10万元保险理赔。
范宏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黄兵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65987.73元。
关于事故责任认定: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黄兵,受害人范宏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死亡,对该人身损害,建筑公司应当与实际施工人黄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范宏在工作时被坠落的方料砸中头部,造成头颅损伤和右胸背部损伤,单车事故中身体的再次摔跌加剧了之前的伤情,进而导致死亡。
范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由黄兵负担损失中的50%、建筑公司负担损失中的20%,范宏承担30%的责任。
关于是否应当扣除意外伤害赔偿金: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倡导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并不免除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非雇主责任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
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和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均归属于范宏的继承人所有,投保人建筑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雇主黄兵更无权主张从赔偿款中扣除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最终法院判决:
经核定因范宏死亡产生总的损失为999587.7元,黄兵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699711.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729711.39元;建筑公司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可以同时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方赔偿,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获得保险金后,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如果企业给员工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当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意外伤害赔偿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获得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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