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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3条规定,员工的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决定。
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3个月至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合同期限1年至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违法约定试用期,员工已经履行的,应当按照转正工资支付赔偿金,违法约定并履行了几个月,就应当支付几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丁永2017年6月入职广东某房地产公司任职行政人资经理,公司与他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转正工资12000元每月,试用期10000元每月。
试用期满,公司没有为其办理转正手续,直至2018年8月20日,距试用期满已过去11个多月,丁永还是没有转正,于是他向公司提出离职。
2018年12月,丁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诉求为:
1.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工资差额23266.6元;
2.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39600元;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410元;
4.代通知金12000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丁永的全部仲裁请求,丁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公司与丁永约定试用期从2017年6月5日至9月4日,试用期工资10000元,转正后工资为12000元每月。
但公司并未从9月5日起按12000元每月支付丁永工资,因此公司应当支付丁永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8月24日的工资差额23333.33元,鉴于丁永仅要求支付23266.6元,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与丁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公司未及时为丁永办理转正手续,但并未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因此对于丁永主张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强令冒险作业等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但本案中,丁永是以“个人提出”为理由申请辞职,对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丁永工资差额23266.6元,驳回丁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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