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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不叫“劳动合同”吗?

2021-07-08 次浏览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即应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应采用书面形式。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3个误区:

(1)"书面形式"不等于"纸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方式。《合同法》第11条指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由此可见,书面形式的含义远大于纸面形式。

(2)劳动合同的名称不限于"劳动合同"。书面合同,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的合同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劳动争议裁判实践中,签订了具备劳动合同基本要件的"聘用书"、"岗位说明书"、"劳务协议"、"上岗证明"、"录用通知"等均有可能被认定为已签订了劳动合同。

(3)应当也最好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定权利。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2.

(1)建立劳动关系之前;

(2)与建立劳动关系同时;

(3)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

需注意,超出这三个阶段再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会有需支付二倍工资等的风险。二倍工资问题在各地实践中较为复杂、并不完全一致。

该条规定第三款强调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使在用工前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也不例外。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合并理解可知,无论劳动合同何时签订,劳动关系均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使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实际用工,则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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