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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想出去旅游,向公司申请一次性休完当年带薪年假,公司未批准的情形下员工强行休假,公司能否认定员工旷工?以旷工辞退员工是否违法?
孙仲是某家电销售公司员工,从事的是客服岗位,双方订立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孙仲特别爱好旅游,每年都会和朋友约一次远途旅游,在入职公司快到一年的时候,朋友相约一起外出旅游,于是孙仲向公司申请休当年5天的带薪年假。
因为正值年底,公司的业务比较繁忙,公司没有批准孙仲的年休假,告知孙仲年底客服业务繁忙,你现在请长假无法安排人员顶班,希望你能够把年休假拆分使用或者等到年后再一起使用。
虽然公司没有同意休假,但孙仲不想放朋友鸽子,还是按照原定的旅游计划出行。
当孙仲旅游归来,收到了公司发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其中载明因其连续旷工5天,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现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孙仲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就应当享有带薪年假,员工有权决定如何享受年休假,自己已经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公司按照旷工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
孙仲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法律赋予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但何时休年假应当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孙仲在公司未批准其休假的情况下缺勤,应当认定为旷工,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职工有享受带薪年假的权利,但何时休假应当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因年底客服业务繁忙,且无法安排人顶班,要求孙仲过段时间再休假并无不妥。
孙仲在得知公司不批准其休假的情况下,依然外出旅游,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形下缺勤,已构成旷工。
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规定与孙仲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孙仲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假,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综上所述,员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但何时休应当由企业统筹安排,企业可以安排员工休年假,也可以根据员工年假天数支付300%的劳动报酬,是休假还是支付三倍工资决定权在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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