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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休息休假制度执行常态化监督,各地都将严查超时加班?

2025-03-24 244次浏览

很多公司认为安排员工加班,只要给了加班费或者想办法让员工“自愿”加班,就不算违反劳动法,这样的认知实际上存在很大的风险。

超时加班按人数罚款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保障休息休假提振消费

2025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公布。其中强调,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各单位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常态化监督。

将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有专家建议,人社部门可以依托劳动监察权,对企业展开抽查、受理投诉并处罚违规行为,例如罚款、列入失信名单。为实现《劳动法》从“纸面权利”到“现实权利”的跨越。

建议出台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或指导案例,明确“工作时间”与“隐形加班”的边界,量化“隐形加班”认定标准。

要求企业接入人社部门监管平台,实时上传考勤、加班审批、工资支付数据,系统自动预警超时用工(如月超36小时)。

另外建议提高违法成本,保障劳动者权益,实施“阶梯式处罚”与“联动惩戒”。如对超时加班企业,按涉及人数×超时天数×日工资来计算罚款,以取代现行固定金额罚款,上不封顶;将违法企业纳入人社、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多部门联合惩戒名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上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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