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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市内搬迁员工不愿前往,能否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2025-03-17 次浏览

对于员工而言,工作地点关系到通勤时间、房租成本、家庭生活、社交等诸多方面,是择业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实践中,企业搬迁也是劳动纠纷的高发情形,经常见到企业搬迁,大部分员工同意随迁,但有几位或十几位员工不愿随公司搬迁,想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不愿随公司搬迁,以工作地点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提出离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仲裁和法院会支持吗?

部分地区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规定。例如《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3〕3号)规定: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地区,劳动仲裁和法院会考量搬迁距离的远近,是否严重加重了劳动者的通勤时间及工作成本。

对于距离的远近判断,没有固定的数值参考,不仅要考虑路程距离,还要考虑交通便利程度,以及与同区域内一般人的通勤状况对比来进行综合判断。

通过实践案例,如果企业市内搬迁,造成员工的通勤时间增加一个小时以上,且公司没有提供交通补助、班车、宿舍、放宽考勤等明确补偿方案,或补偿方案不足以弥补给员工造成的不便,员工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容易获得支持。

【案例解析】

(2024)苏01民终13703号

周某2022年7月入职南京市某公司从事人事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南京市,实际工作地址在江宁区麒麟科创园天骄路。

2023年8月,公司变更经营地址,从江宁区变更至六合区,两地相距40公里以上,虽然公司提供每天30元的交通补助,但公司把上班时间从9:00提前至8:00,下班时间从17:30延后至18:00。

公司搬迁后距离周某家超过42公里,单程通勤时间达到2.5小时,于是周某拒绝随公司搬迁。

周某通过钉钉向公司发送《离职申请单》,又于次日向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搬迁距离太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以及未休年假工资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变更工作地点,从江宁区变更至六合区,两地相距40公里以上,与此同时公司还提早上班时间,延长下班时间,每日四次考勤打卡,给周某工作休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周某因单程通勤时间达到2.5小时,所以其被迫离职,其之所以离职是因为太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双方劳动合同虽约定工作地点为南京,就工作地点约定过于宽泛且未对工作岗位特性进行特别提示,应视为双方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的情形。

周某入职后长期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科创园工作,应视为南京市江宁区为其实际工作地点。

公司调整工作地点后周某上班通勤距离大幅增加,虽给出了每日交通补贴30元的政策,但在上下班时间上却作出了不利于员工远距离通勤的调整,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周某系被迫离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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