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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劳动者咨询说,一个月前, 她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 约定其月工资 为15000元,但该合同只有一份且交由公司 保管。最近,她领取到的工资只有10000元。 因与公司发生争执, 她才发现劳动合同中 的15000元已被莫名改为10000元。
她想知道: 在公司提供劳动合同格式 文本、 双方对合同约定工资数额各执一词 的情况下, 究竟由谁说了算?
根据本案案情, 本案涉及的被涂改的 工资数额究竟是多少, 如若公司无法举证 证明涂改系双方协商一致, 则以劳动者主 张数额为准。
一方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 四百九十八条分别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 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 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 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 用非格式条款。”即只要案涉劳动合同具备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在对工资涂改可以 作出或高或低两种解释的情况下, 只能作 出有利于劳动者解释。
另一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四十四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 出的开除、 除名、 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 减少劳动报酬、 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 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 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 讼法〉 的解释》 第九十条也指出: “当事 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 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 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由负 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 果。” 由于公司未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 被涂改的结果导致其工资减少, 也就意味 着只要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涂改源于双方共 同意愿, 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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