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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法院为何会判决员工承担部分滞纳金?

2024-11-15 次浏览

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让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或声明有用吗?从法律规定来看,缴纳社保属于法律强制性义务,自愿放弃协议无效。但从补缴、待遇、经济补偿、滞纳金、社保补贴等实际效果来看,会有一定效力。

01、补缴社保;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对于员工投诉补缴无效,即使协议中承诺不会向任何机构主张任何权益,产生的后果自己负责,员工依然有向社保部门要求补缴的权利,社会保险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此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

02、社保待遇损失;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可以主张企业承担保险待遇损失。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要求企业赔偿医疗保险损失的,根据具体案件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可能会判决双方各自承担部分责任。员工主张失业保险损失,也可能因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而不被支持。

司法实践中,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后主张工伤保险损失、生育保险损失,法院会予以支持。

03、经济补偿金;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险的,员工可以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目前大部分地区员工要求经济补偿无法获得支持。

现在有些地区也会支持经济补偿,但等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后,员工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都会支持。

04、社保补贴;如果协议中约定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直接向员工支付,并且工资条中也显示员工收到了社保补贴,那么员工投诉要求补缴社保,企业补缴社保以后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补贴。

但如果只是在协议中约定了社保补贴,企业无法证明确实已经实际支付,要求返还无法获得支持。

05、滞纳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但实践中企业提起诉讼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员工和企业各承担部分滞纳金。

【案例解析】
(2024)粤06民终2679号

靳某2007年5月进入佛山市某陶瓷公司工作,2009年3月,公司向靳某发出《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要求靳某办理参保手续。

靳某收到告知书后,向公司发出《申请书》,告知公司自己因家庭经济原因,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并承诺不会追究公司不购买社会保险的所有法律责任。

2010年12月,陶瓷公司再次向靳某发出《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告知靳某2011年1月15日前导公司行政部办理参保手续,靳某还是不愿意缴纳社保,并向公司发出《申请书》声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2021年4月靳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投诉公司补缴社保,经税务部门责令,陶瓷公司为靳某社会保险费,因补缴社会保险费产生滞纳金、利息合计67154.49元,其中公司支付滞纳金、利息合计62262.74元,靳某支付个人部分利息4891.75元。

2023年1月,陶瓷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靳某承担滞纳金和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并不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意而被免除,双方无权对是否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协商变更。

靳某作为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保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陶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参加社保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被告不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过程中产生滞纳金、利息67154.49元,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滞纳金及利息承担责任。

滞纳金属于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给陶瓷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要求靳某返还合理有据。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靳某承担60%的责任,陶瓷公司承担40%的责任,即靳某应承担滞纳金及利息40292.69元,陶瓷公司应承担滞纳金及利息26861.8元。靳某应将其负担的滞纳金及利息35400.94元返还陶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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