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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辞退吗?不能一概而定,实际中有可能是员工故意或主观恶意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也有可能是公司工作安排不合理,损害了员工权益才导致拒不服从。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因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情形会被判定违法解除,员工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或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企业因员工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属于企业可以单方辞退员工的法定情形。
因此,企业需要在规章制度中对此情形进行明确规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辞退员工才有法律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可以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或拒不接受工作分配或调动、指挥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满足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公示告知三个要素,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管理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用人单位虽然有用工自主权,可以安排员工从事什么工作,但如果工作安排超过了员工的岗位职责、员工无法胜任、超过常规工作任务量或者具有惩罚性、侮辱性等,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员工可以拒绝。
比如企业单方调岗、调动工作地点,员工拒绝到岗,是否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需要根据调岗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所以公司应事先明确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员工拒绝时应给予申辩的机会。
如果企业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工作安排,员工拒绝服从不构成违反规章制度,比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时加班属于违法行为,员工拒绝超时加班合理合法。
此外,如果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员工不仅可以不服从,还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属于严重违反规章行为,如果员工处于孕期、身体不适、家人生病等情形,因故拒绝了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强硬的根据规章制度解雇,产生劳动纠纷很容易被判定违法解除。
闫某2016年7月入职某公司工作,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城市交通规划与设计,闫某的工作是现场勘验调查、编制报告、跟进项目等。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
因为公司承接的很多项目都是在外地,所以闫某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直至2019年3月,闫某检查出怀孕,公司减少了她的工作量,也没有再安排到外地出差。
2019年7月11日,公司想安排闫某去一个项目的现场工作(车程4、5个小时),在询问她意见时,闫某表示最近太累需要休息,并提出了替代方案,但主管没有采纳。
公司发布工作行程后,闫某没有提出异议,但当其他人出发时闫某却没有到场,公司最终只能找了另外两个人替代闫某去了项目现场。
7月19日,公司安排闫某到一个项目的现场参加评审(车程6小时),闫某是这个项目的主编制人员,本应到会。闫某收到通知后,对新同事朱某进行指导和培训后,安排朱某代替她到现场参会。
公司认为她这种自行安排他人替代开会的做法非常不妥,并且公司认为闫某以其怀孕为由少做了很多工作,但对项目奖金却要求一分不少,公司组织的集体旅游也是热情不减,她就是借故拒绝公司正当的工作安排。
随后公司以闫某两次拒绝公司正当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劳动者严重违纪的为限。
虽然公司规定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闫某正在孕期,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酌情减轻其工作量。
公司安排给闫某的工作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因闫某怀孕不愿意长途跋涉符合常理,在第一项目中,因其并非该项目的小组成员,尽管其对于公司的出差安排表现不积极,但不属于严重违纪。
闫某虽是另一项目报告的主编制人,在不能出席评审会的情况下,其已经事先通知公司,并且指导同事进行了参会的准备和预演,后续亦未发生其他不良后果,故公司认定其严重违纪的理由和依据不充分。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闫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项目提成、年终奖等共计2026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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