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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员工能否“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2024-08-30 次浏览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超过了劳动法规定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法定标准,员工能不能以此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员工可以提出“被迫离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情形。

法律并没有赋予劳动者在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经济补偿的权利。

所以,员工以“公司超时加班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无法获得支持。

【案例解析】

邓某于2011年2月入职广州某塑料制品公司,2017年2月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邓某担任生产轮班主管岗位。

2021年4月6日,邓某以公司“长期安排加班,每月加班工时超过36小时,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7743元。公司表示从未强迫员工加班,且按法律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且邓某职责上负责安排自身加班计划,也不存在公司长期安排加班的情形,邓某以公司强迫加班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驳回邓某的仲裁请求。邓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邓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直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在劳动仲裁委将其仲裁申请书送达给公司,可视为系邓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邓某每月的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但公司已按法定标准支付了加班工资,邓某也确认之前并未向公司提出过异议,可视为邓某对加班是自愿的。

在劳动者本身有权拒绝超时加班的情况下,其同意加班并领取了加班工资,并不足以认定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现邓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超时加班,存在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被迫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工作日延时工作150%、休息日加班200%、法定节假日加班300%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员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安排员工超时加班,并且还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员工以此要求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3、以威胁强迫劳动者加班;

是员工为了挣加班费自愿加班,还是公司强迫员工必须加班,如何证明呢?录音录像、微信记录等可以证明。如果员工对超时加班提出异议,表示不想加班仍被强行安排加班或因此受到公司领导责骂或处罚,即可认定为强迫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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